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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必备条件
发布日期:2014-06-29    作者:唐湘凌律师
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必备条件
【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谢绝任何形式转载和摘编。侵权必究】
本文系北京唐青林律师对《北京LWD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诉北京JZHY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的点评摘要。更多有关商业秘密领域的法律解读和案例评析,请参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唐青林律师主编)。
本案件的要旨为:权利人主张其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应当注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提供证据予以证明:(1)客户名单具有特定性,是具体明确的,区别于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普通客户的名单。(2)客户名单的内容包括客户名称、客户联系方法、客户需求类型和需求习惯、客户的经营规律、客户对商品价格的承受能力等综合性客户信息。(3)客户名单具有稳定性,是权利人经过一定的努力和付出,包括人、财、物和时间的投入,在一定时间段内相对固定的、有独特交易习惯内容的客户。(4)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是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予以保护的客户信息,他人无法通过公开途径或不经过一定的努力和付出而获得。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原告公司主张的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其公司的商业秘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而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判定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客户名单具有特定性。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应是具体明确的、区别于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普通客户的名单。2.单独的客户名称的列举不构成商业秘密。客户名单的内容应包括客户名称、客户联系方法、客户需求类型和需求习惯、客户的经营规律、客户对商品价格的承受能力等综合性客户信息。3.客户名单具有稳定性。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中的客户群应是权利人经过一定的努力和付出,包括人、财、物和时间的投入,在一定时间段内相对固定的、有独特交易习惯内容的客户。4.客户名单具有秘密性。受法律保护的客户名单应是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予以保护的客户信息,他人无法通过公开途径或不经过一定的努力和付出而获得。5.审查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还应注意考虑权利人开发客户名单所耗费的人力、财力以及他人正当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
因此,原告公司主张其公司的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客户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上述构成要件。根据本案原告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1)原告公司主张的客户名单内容具体明确,为特定的39位客户的具体信息;(2)该客户名单的内容不仅包含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还包含客户的银行账号、交易习惯、需求信息等客户的综合信息;(3)原告公司为该客户信息的形成花费了较多资金和劳动,主要通过参加国内外展会以及采用阿里巴巴网络推广服务的方式发展和积累客户,逐步形成涉案的客户名单并与客户建立了较为稳定的业务往来;(4)原告公司为保护该客户名单,在公司内部制定了较为严密的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向其公司员工明确了公司商业秘密的内容范围和采取的保密措施;(5)该客户信息非为其他同业经营者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综上可知,原告公司主张的该客户信息不仅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还包括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具有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已经为原告公司带来了经济利益,并经原告公司采取了严密的保密措施,在正当情况下足以防止该客户信息的泄露,完全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
本案原告公司虽然在公司内部制定了严密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并采取了严密的保密措施,但还是因为掌握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受个人利益的诱导,私自泄露、并使用了公司的商业秘密谋取个人利益。可见,原告公司员工保密意识不高,对原告公司的责任感、归属感不强,以及原告公司对掌握公司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离职后的工作情况监督不力等。唐青林律师在此针对原告公司的具体情况,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采取入职面谈、员工培训班、在公共场所张贴标语、在公告板上通告、在公司内部报纸上发表专论等形式,对员工进行教育。教育内容可以包括什么是商业秘密、不适当泄露商业秘密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聘请专业的商业秘密律师举办商业秘密保护知识讲座,提高员工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意识,明确侵犯商业秘密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尤其是刑事责任;
二、将企业保密教育融入企业文化的建设之中,在企业内部营造出保密工作、人人有责的良好保密氛围;注重提高员工待遇、建立绩效激励机制、满足员工需求、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责任感,使职工能自觉地把保守公司的秘密当作自己的职责,自觉维护公司利益;
三、建立离职审查制度,对掌握、接触过公司商业秘密的离职员工进行离职审查,监督其完成公司文件的交接手续,再次重申员工不得擅自携带含有公司商业秘密的载体离职,在离开本公司之后应继续履行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以及侵犯公司商业秘密可能承担的民事、刑事责任,并签署离职保密协议保证书,保留相关的文件资料;
四、与掌握本企业重要商业秘密的关键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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