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刘明,女,,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蒲山镇,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邓秀,男,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革新街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黑A468丰田轿车一辆。
2.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4年5月8日,高(男,住南阳市宛城区汉冢乡万庄村候庄)驾驶被申请人的车辆(黑A468丰田轿车)将申请人撞伤,导致申请人受伤住院。根据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一大队【2014】第FB2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次交通事故由高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被申请人车辆为报废车辆,并且没有缴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借用报废车辆给他人造成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还要承担未缴纳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由于被申请人为哈尔滨人,车辆也在哈尔滨登记,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贵院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的肇事车辆。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被申请人车辆现存放于南阳市交通事故大队停车场。
2.申请人自愿提供现金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