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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无罪辩护
发布日期:2014-06-27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20142月,我接到周氏当事人的委托,为其夫涉嫌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进行辩护,被告被关押在西安市某区看守所,案件由西安市某区法院审理。
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全部案卷材料,认定被告有盗窃的行为,但对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此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公诉机关并没有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辩护人在庭审中认为此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为本罪作为辩护的策略。但法院对此案件三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以本罪和盗窃罪数罪提起公诉。
对于第二次开庭,辩护人从以下几点和公诉机关检察院进行了辩论。第一,三次补充侦查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第二,对于“对电信用户造成的损害的证据”上面没有调查取证的人员签名,违反法律规定的取证程序,属于不合法证据;第三,被告人偷割电线电缆的行为是201312月,检察院举证的证据——“对电信用户造成的损害的证据”是20144月份的,时间间隔5个月。电信电缆应该是每个月都有例行检查,怎么会没有检查到有破坏的行为?从合理性上说不过去;其二,被告已于20143月就偷割电线电缆的行为与该被害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有协议为证,就足以证明被害公司是知道电线电缆被破坏的事实,知道后公司应该已经维修了,20144月份用户的损害情况怎能归到被告人名下?
在庭审中检察院认为:证据的获取是存在小小的瑕疵,但对本案的实质没有影响;在5个月的期间内,电线电缆存在没有被检查的情况。辩护人反驳:既然承认证据的获取存在有瑕疵,就不应该采用;检察院没有权利对证据进行推测,刑事案件中应该是“疑罪从无”,检察院对辩护人所提出的疑点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就不应该认定被告人有罪。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只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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