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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法制史笔记:延杖与厂卫
发布日期:2014-06-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延杖。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
(2)“厂”、“卫”特务司法机关——明代司法的一大特点和一大弊政。
“厂”——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
“卫”——皇帝任命亲信“提督”厂卫干预司法。
注意:到明后期,厂卫特务多达十佘万,严重地干扰了司法工作。其一,奉旨行事,厂卫作出的裁决,三法司无权更改,有时还得执行。其二,非法逮捕行刑,不受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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