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腾退中发生伤害事件,不予起诉并达成和解
2013年10月一天,北京市门头沟区田某家独自一人在家,上午九时左右,田某家被200多名保安人员围住,并有人在门外喊话,称让田某出去谈谈拆迁安置问题。田某认为,外面的人身份不明,并且没有权利和他谈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另外出于不安和恐惧,田某将窗帘拉上,门反锁上,自己独自呆在屋内。并拨打110报警,接警人员告知其行为属于政府行为。但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不明身份人员竟用铁锤将房门砸开,并强行进入屋内,面对突发事件,田某本能反抗,与进入屋内的多名保安人员扭打起来。后田某被打晕,直接被抬到救护车上,醒来时已人在医院。并得知自家房屋已经被拆除。后田某及其他互殴保安人员均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立案。后该案被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田某家属在此阶段委托律师作为田某辩护介入案件。律师通过阅卷及会见,提出相应法律意见简述如下:
首先,本案事实不是单纯的故意伤害案件,而是在非法强拆的过程中,发生的故意伤害案件。故意伤害行为与非法强拆事实存在着直接的利害关系。非法强拆行为组织分工明确,有序进行,强拆行为无合法手续,并采用了暴力手段,用铁锤将门砸开,及对房主进行殴打严重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及强制执行应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
其次,认为田某行为应系正当防卫。
(一)本案案发时,田某正遭受不法侵害。此不法侵害包括数百人对其房屋进行非法强拆,及对其本人进行殴打。
无合法手续,集结数百人对其房屋进行强拆,直接违反了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如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应给予补偿的规定。用铁锤将门砸开,强行进入田某家,严重违反了《宪法》关于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规定,视情况轻重,如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依移交司法机关严惩。
田某原本身体健康,因非法强拆人员进入田某家,数分钟后,田某被抬出家门并被送至医院救治,诊断为多处骨折,跟腱断裂,多处软组织挫裂伤等等,伤情严重。其生命健康权利受到严重侵犯。
(二)不法侵害是有组织,有预谋的,本案案发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三)本案中,田某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应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应不负刑事责任。”
综合上述等等理由,律师将意见提供给人民检察院供参考,并建议将此案与一般故意伤害案件相区别,请求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正确处理征收补偿问题,并促成和解。后检察院工作人员积极协调工作,促成双方和解。最后,因本案事件发生具有一定偶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双方和解。对其作不起诉处理。拆迁补偿安置亦得到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