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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6月23日讯 (记者 张先明)记者从今天上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首开司法领域“试验性立法”先河,审议《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拟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沈阳、厦门等18个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试点时间为期两年,简化了诉讼程序,并增加了不公开审理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并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委托,对《决定》草案作了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项“试验性立法”,主要内容包括案件范围和条件,简化诉讼程序,增加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配套办法,试点地区和试点时间等7个方面。 《决定》草案涵盖的案件范围,限定在对盗窃、危险驾驶等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适用条件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适用法律没有争议。 《决定》草案指出,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对开庭通知时间不作限制,开庭时可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但必须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裁判文书可以简化,并适当缩短办案期限。 《决定》草案规定,人民法院要充分尊重、保护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但是对于被告人以名誉保护、信息安全等正当理由申请不公开审理,公诉机关、辩护人没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以不公开审理。 《决定》草案要求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在法院、看守所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决定》草案强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试点办法,根据《决定》草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决定》草案明确指出,试点地区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以及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等共18个地区。这些地区的案件基数大、类型多,具有典型性、代表性。 《决定》草案特别强调,试点时间为两年。两年后根据试点情况,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如果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记者获悉,《决定》草案系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提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6月5日召开会议进行了审议,认为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探索进一步简化轻微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是必要的,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及时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并可以为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积累实践经验。 专家认为,授权开展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司法改革要依法进行、循序渐进的严谨思路,同时也集中彰显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尊重法治、尊重和保障人权、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立法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