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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处房产的,离婚中房屋分割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发布日期:2014-06-22    作者:孙心远律师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实行共同共有制。房屋作为最有份量的财产,离婚时对夫妻共有的房屋产权进行分割就尤为重要。离婚分割时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房屋贡献的大小。原则上双方分得房屋的机会是均等的。在分割房屋时,首先确认该房屋能否分开使用,如果可以分开使用,可以由离婚双方进行房屋产权分割,各自拥有和使用一部分。如果不能分别使用的,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只能由人民法院确定归哪一方所有或者拍卖后再将所得价款分割,在确定由哪一方取得房产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分配,分得房屋的,可以给对方经济补助。
  (1)首先,考虑双方的住房情况,一般来说照顾没有其他住房的一方;
  (2)其次,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夫妻离婚往往会给子女带来很大的伤害,且照顾子女的一方负有更多的责任和义务,将房屋判给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也合情合理;
  (3)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和身体有残疾或者生活困难的一方;
  (4)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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