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购买的按揭房产,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案例简介
2012年,贾先生和邱女士经人介绍,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双方居住在贾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屋内。该房产系贾先生婚前首付100万,贷款120万购买,且登记在贾先生个人名下,婚后双方共同归还了部分贷款,至2013年6月邱女士起诉离婚前尚有几十万贷款未偿还。邱女士认为自己婚后有共同还贷,因此提出分得一半房产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贾先生婚前购买的房产归属问题。
律师点评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的房产系贾先生婚前签订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购买,且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故该房屋应判决归属贾先生个人所有。邱女士婚后虽有共同还贷,但要求分得一半房产毫无依据,其只能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拿到房子按揭和增值部分的款项。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将房屋判给了贾先生,而共同还款部分作为债权债务处理,增值部分根据双方婚后还款比例予以分割,贾先生需按比例将共同还款部分及房屋的增值款补偿给邱女士,并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