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的共有房屋是否有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虽然一方未经共有人的同意买卖了房屋,但只要买受人同时具备是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且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则另一方要求追回房屋,法院不会支持,但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会支持。
所谓善意,在此一般是指买受人是对出卖人未征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形不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