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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范本
发布日期:2014-06-15    作者:连会有律师
聘用方:
  受聘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用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作岗位和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受聘方聘于           部门从事         工作。
  二、合同期限
  聘方根据受聘人工作岗位的性质,采用第  种合同形式:
  (一)固定合同期限:自200 年 月 日至 200 年 月 日止,为期 年。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
  (二)无固定合同期限:自200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双方终止本合同。
  三、工作时间
  (一)聘方采取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即受聘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星期一~星期五)。部分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因工作性质不同,可在此原则下根据工作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二)聘方由于工作经营需要,经与受聘方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受聘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加班加点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如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受上款规定限制。
  四、工资
  (一)聘方根据受聘人的工作岗位性质和薪酬福利制度,采用第  工资制:
  1、固定工资制。受聘人固定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     元;
  2、底薪+提成工资制。受聘人固定月工资标准(底薪)为人民币    元,并依业务考核制度,根据受聘人每月完成的业务额,发放业务考核工资。
  3、业务提成制。聘方对受聘人采用松散式管理。受聘人按一定比例享受业务提成。聘方以此作为受聘人每月薪酬发放薪资。
  (二)聘方每月   日为发薪日。
  (三)聘方安排加班加点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四)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工资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五)受聘人在工作时间内,按国家规定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时,工资照发。
  (六)受聘人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七)受聘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休假权利,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聘方必须为受聘人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二)受聘人对聘方管理人员违规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聘方接深圳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受聘人办理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二)受聘人因工致伤残、死亡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处理。
  (三)其他福利待遇根据聘方制定的有关制度执行。享受       福利待遇。
  (四)聘方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不断提高受聘方的福利待遇。
  七、工作纪律
  受聘人在合同期内应努力做到:
  (一)遵守聘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受聘人所接触的各种文件、资料等信息,均属聘方商业经营秘密,受聘人有义务对其保密,不对外扩散。 (三)不得以个人名义在聘方以外的任何单位担任要职或兼职,或从事与聘方利益有冲突的业务。
  (四)按时完成聘方指派的工作任务。
  (五)积极服从上级主管的工作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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