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量刑情节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的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立案标准: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4、非法拘禁他人,导致他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7、其他。
相关刑罚:
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庆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可以在3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1人重伤的,可以在3年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事起点;
3、致1人死亡的,可以在10年至1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加重情节: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3、为索取全速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