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法律认识错误及评价
发布日期:2014-06-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法律认识错误原则上不排除故意罪责,但可以酌情减轻罪责
例:甲男明知乙女只有13周岁,误以为法律并不禁止征得幼女同意后的性交行为,于是在征得乙女的同意后与乙女发生了性交。甲的行为如何判断?
答:行为人发生法律认识错误,依法构成强奸罪。
类似如买卖黄金蟒·祖传虎皮·不知其犯法。非法买卖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野生)
2.如果达到了“不可能”知道自己行为犯法的程度,可阻却故意。
例:甲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不知道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于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咨询,法院正式书面答复该行为合法。于是,甲实施该行为,但该行为实际上违反刑法。关于本案,应如何认定?(2008年)
答:甲没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所以不成立犯罪。
3.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的区分
意义:前者可影响故意,后者在不可避免时才影响责任。
a.法律认识错误:是对自己行为的法律评价的误会,(1)禁止(允许)错误,是否被法律禁止或允许的误解;(2)因法律要件的误解(而导致对是否犯法的误解)。对毁损、盗窃、诈骗等法律概念误解。共同占有物是否盗窃对象?情节严重。
例1:甲将他人笼中鸟放出,自以为不是“毁坏财物”。(对法律要件“毁坏”的误解)
例2:乙误以为与丙共同占有的钢琴不是“他人的财物”而出卖的。
b.事实认识错误:(1)自然事实错误,把人误认为熊枪杀;(2)社会意义错误,比如对“淫秽”的误认;将“他人的车”错当成“自己的车”;将他人占有物错当成遗失物(脱离占有物)。
例1:甲看见自己的汽车停放在某停车场,甲将其开走。下列两种情形属于何种错误?
A.该车在警察扣押之下但甲不知情。
答:事实错误,不知是他人占有物,不成立盗窃罪。
B.甲知道是警察扣押的,但认为车主有权取回。
答:属于法律错误,成立盗窃罪。
例2:乙上山打猎时猎杀了一只“野羊”,下山时被林政人员揪住,该“野羊”是黄羊属保护动物。
A.乙知道黄羊是保护动物但不识黄羊模样
答: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B.乙知道那是黄羊但不知道黄羊是保护动物
答:属于法律认识错误。一般不免除罪责,但如果达到不可能知道的程度,可以免除罪责。
*假想防卫、假想避险是事实错误,一般可阻却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