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详解司考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法制
发布日期:2014-06-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法典结构的发展变化

1、《魏律》

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

(1)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2)“八议”入律
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八议”制度,对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
①议亲②议故③议贤④议能⑤议功⑥议贵⑦议勤⑧议宾

(3)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和内容,使中国传统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2、《晋律》颁行与张杜注律

(1)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

(2)《晋律》在刑名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法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了一大步。

(3)《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

(4)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及该注解亦称“张杜律”。

(5)法律监督制度

御史台
主监察,权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案件

治书侍御史
纠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


3、《北魏律》

(1)北魏统治者吸收汉晋立法成果,采诸家法典之长,经过综合比较,“取精用宏”,修成《北魏律》20篇,成当时著名的法典。

(2)“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北魏·法例篇》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罪2年。南朝《陈律》规定更细,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这表明当时封建特权法有进一步发展。

4、《北齐律》

(1)历经十余年,修成当时最有水准的法典《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炼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即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2)首次规定“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分别为:反逆(造反);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叛(叛变);降(投降);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不道(凶残杀人);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北齐律》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3)《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4)北齐的司法制度

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少卿为正副长官。
增强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重要基础。

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囚帐。
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二)法律形式的变化

这一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比附或类推,比照典型判例或相近律文处理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


与令相同,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均带有刑事法律的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的格。


公文程式


(三)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

主要表现在礼法结合的进一步发展。在汉代中期以后的法律儒家化的基础上,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

1、八议入律 法律 敎育 网

2、官当制度确立

3、重罪十条的产生

4、刑罚制度改革:

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规定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
北周时规定流刑分五等,每等以500里为基数,同时还要施加鞭刑。

规定鞭刑与杖刑
北魏时期开始改革以往五刑制度,增加鞭刑与杖刑,后北齐、北周相继采用。

废除宫刑制度
北朝与南朝相继宣布废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


5、“准五服制罪”的确立

6、死刑复奏制度: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

【例题·多选题】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发生了许多发展变化,对后世法律具有重要影响。下列哪些表述正确揭示了这些发展变化?( )(04-1-60)

A.《北齐律》共12篇,首先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

B.《魏律》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

C.《北周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

D.《北魏律》与《陈律》正式确立了“官当”制度

【答案】ABD

【解析】“重罪十条”首次规定在《北齐律》中,而不是《北周律》 .北齐为维护封建国家根本利益,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选项ABD正确。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