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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非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抚养义务?
发布日期:2014-06-11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被继承人李女士与20139月于家中逝世,李女士生前未婚、无子女,无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遗留下黄浦区房屋一套,其远在海外的姐姐为其遗留房产唯一、合法的继承人。李女士的远方亲戚张某向法院起诉称其在被继承人生前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分割系争房屋的三分之一产权(折价人民币200万元)。
在接受委托后,本律师积极到公证处、被继承人生前居委会及被继承人亲戚处了解案件情况,并调取了大量详实证据。在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据理力争,指出被告为被继承人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原告并未对被继承人进行过任何形式上及实际上的照顾。本案中,原告起诉的目的是为了获得部分遗产。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同时也考虑到被继承人身在海外,为减少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的角度考虑,被告愿意从遗产中支付极小部分份额给原告,但原告拒绝接受。后法院根据被告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绝大部分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根据《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及精神,能够酌情分得遗产的非继承人主要为二种:(1)主要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非继承人;(2)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非继承人。即非继承人已经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被继承人主要扶助。同时,对被继承人的照顾应是一个动态的、长期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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