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转移财产风险案例
北京离婚纠纷律师提示:离婚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有风险:在一些离婚官司中,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后,为多分些财产,常常会有一方“做手脚”将财产赠送给亲朋好友,或转移至他人名下。6月9日,市法院审结一起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因丈夫恶意转移公司财产并隐匿投资股份,法院判妻子按60%份额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男方“藏一手”
李某和刘某结婚十余年,经多年奋斗,有了厚实的家业,可两人的感情却在步入中年后陷入危机,闹起了离婚。丈夫刘某显然是早有准备。离婚前,刘某已经悄悄地转让公司股份。李某发现了他这“一手”,但刘某拒不说明转让资产的去向。
法院以刘某存在转移财产行为,所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当减少其份额。李某按照60%取得份额。其中一处房产因处于抵押状态,未能分割。现房产的抵押权已经消除,李某再次诉讼,要求分割该房产。另外,李某发现前夫刘某曾投资入股某企业,在两人还没离婚时曾投资215万元,离婚后投资335万元,占股11%。李某要求分割在两人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投资收益。
前夫称是“虚假投资”
经评估,刘某所有的企业房产价值93万余元,持股企业2013年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7160余万元。
刘某辩称,同意分割企业房产,但是评估的价值过高,其中的违建房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持股某企业的股份是其虚假投资,他并没有实际投入资金,不应该对该部分股份进行分割。他在房产上不存在隐匿财产的行为,不应该少分该房产。
李某反驳说,部分违建房本身存在使用价值,该房屋将来是否会因违建而被政府拆除或受行政处罚,并不影响分配现有使用价值。刘某转移财产的行为已被法院认定,所以刘某就应该少分,这是对他恶意转移财产的惩罚。另外,他在没离婚时还曾投资215万元入股某企业,并不是“虚假投资”,工商档案中也显示该笔款项已经进入股企业账户,该笔投资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弄巧成拙反倒吃亏
法院认为,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本案中,刘某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同时隐匿其在某企业投资的股份,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刘某应当少分财产。李某按照60%取得再次分割财产的份额。
关于刘某所有的厂房及附属违建,刘某主张所有权,李某表示同意,故房产归刘某所有,由刘某给付李某房屋折价款55万余元。对于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投入的215万股份予以分割,11%股份归刘某所有,刘某应给付李某股份折价款184万余元。市法院于近日判决刘某给付李某240万余元。
离婚时,有的当事人为了分得更多的财产,往往会采取非法手段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市法院民一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根据《婚姻法》规定,家庭财产分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离婚时,个人财产归个人,而夫妻共同财产则要进行分割。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行为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此外,如果一方离婚后才发现另一方隐藏财产,则不管离婚多长时间,都可以在发现之日起2年内再次提起分割隐藏财产的诉讼。
“离婚转移财产,要承担很大风险。”法官介绍,转移婚内财产,往往要通过虚假交易或伪造借贷凭证来完成。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夫妻应以诚相待
家庭并非功利场所。婚姻是需要夫妻双方以诚相待的,即使在感情已经远离的时候,也不可让诚信消失,为了离婚转移财产,不仅违法还要冒着极大的风险,而且不管成功与否,都是害人害己的行为。记者 周贤忠
律师介绍: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