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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
发布日期:2014-06-10    作者:连会有律师
连会有律师简介:
保定交通事故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擅长刑事代理与辩护、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公司企业改制并购重组、房产、工伤、债权债务、商标侵权、社会调查等民事诉讼代理等业务。
连会有律师待人以诚,立世以信,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事认真负责、办案经验丰富,成功代理了多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案件。连会有律师熟悉保定市各区县法院案件的处理方式,在法院系统享有良好的声誉。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连会有律师擅长在如何计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及举证;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在刑事案件中连会有律师擅长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控告、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收集、调取证据、取保候审、质证、辩论等业务。
   连会有律师成功代理多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案件,办案经验丰富,为当事人提供了满意的法律服务。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连会有律师以用心做事,诚心做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以精湛的法律知识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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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
  试用买卖是一种附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相比,它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试用买卖约定由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标的物
  在买受人对试用产品认可之前,合同尚未生效,买受人除了以诚信原则妥善保管标的物,保证标的物完好外,不负有其他诸如支付价款或支付使用费的任何义务。
 (二)试用买卖合同的生效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
  和其他合同一样,试用买卖合同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但该种合同对买卖权利义务的发生附有买受人认可标的物的生效条件。买受 人认可标的物后,合同方生效,买受人才履行付款义务;否则,合同不发生效力。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不受其他条件限制。
  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可以以明示的方式表示,也可以以默示的方式表示,即试用期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不作表示,根据《合同 法》第171条的规定,视为其同意购买。相应地,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买受人不愿购买试用产品,必须于试用期届满前通知出卖人并退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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