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物权法知识点强化:共同共有的类型
发布日期:2014-06-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夫妻共有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家庭共同劳动收入中作为家庭成员各自消费的财产和已在家庭成员间已分配了的财产,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而属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范围应如何界定,在我国学者间存在不同的认识。通说认为,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只能是对家庭财产的形成做出过贡献的家庭成员。
3、遗产分割前共同继承的财产
共同继承的财产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两个以上继承人依法所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指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视为共同共有。”
4、合伙财产
5、推定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