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执行案——为当事人多执行回12万元
交通事故赔偿执行案——为当事人多执行回12万元
2013年5月,吴某某与彭某某及某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青岛市某某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判决某某保险公司承担各项费用共计41万元,后保险公司上诉,在二审期间吴某某死亡,保险公司与吴某某代理人庭下达成和解协议,保险公司少支付12万元,双方代理人签字后保险公司撤诉。
吴某某之子吴某在料理完吴某某后事后,认为吴某某代理人没有征得其本人和其他亲属的同意与保险公司签订协议而少要12万元钱,损失较大,因而不同意,找保险公司交涉,保险公司坚持按协议履行,支付29万,多次协商未果,吴某咨询过好多人,都建议他提再审程序,后吴某找到我问该怎么办,接案后,经询问了吴某某的代理人得知,当时吴某某找到他让帮忙办理,并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或是按指印,经过研究,我认为这个案子不需要提再审程序,直接走执行程序就行,准备齐了所有材料去法院立案庭立案,办事人员好一阵犯难,能不能立案拿不定主意,后经两次示请领导才给立上案,过了半个多月,接执行法官通知,保险公司提执行异议,法院要组织执行听证会。
几天后,执行听证如期举行,保险公司及代理律师到场,拿出当时双方代理人签订的和解协议,主张按该协议执行,只同意支付29万元,我提出我方观点:吴某某代理人没有授权,该和解协议无效,二审中保险公司撤诉,原审判决已经生效,此和解协议不是法院的调解书,并且代理人没有授权,我们不管保险公司什么原因撤诉,只要撤诉了,一审判决就已经生效,要求按照一审判决执行。后法院支持了我方观点,按照一审判决全部执行了41万元案款,当事人非常满意。
赵林宝律师 15969896883 山东中青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