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律师:承包人仍有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发布日期:2014-06-06    作者:方燕律师
【案情简介】
     2008年,A公司与B公司、C房产公司签订了《系统工程分包合同》,约定B公司将系统工程中D子系统分包给A公司承建。之后C公司一直拖欠质保金未支付给A公司。
     经多次催款未果,A公司于2012年向法院起诉要求C公司支付质保金。C公司辩称其与A公司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系争工程是B公司分包给A公司的。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同,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C公司作为付款义务人支付A公司质保金。

【律师建议】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存在着诸多不规范的问题。建筑企业不正之风等违法行为,导致无序竞争。在建设工程中招标人虚假招标,私漏标底,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行贿受贿;发包方肆意肢解、直接分包工程,或者由发包方直接指定分包单位挂靠在有资质承包单位名下造成总分包之间难以协调;承包方为了能承揽施工任务,行贿掌管建筑的要员,缔结规避法律的“黑白合同”;分包方超资质承揽工程,无资质的“包工头”以每年上缴三、五千元数额不等的费用“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借营业执照施工。
      本案中就是因为违法分包导致合同无效,但是承包人仍然有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相关企业应当尽量规范经营,避免因发包人恶意建立防火墙(例如设立皮包公司将工程发包出去),导致最后承包人无法追讨工程款。

【法律百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