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缓刑
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缓刑
案情简介:2013年7月15日21时许,张某从本市龙吴路朋友家中喝完酒后驾驶号牌为沪CWXXXX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龙吴路罗秀路口时,撞上停靠在车道上正常作业的沪B3XXXX的环卫车,后张某被送至医院急救。经交警部门抽取血样进行鉴定,结果显示为张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41毫克/毫升。案发后,张某接交警部门电话通知,在家中等候,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律师代理意见:本案中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定性没有问题;但是在本案中张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另,本案中张某虽被交警判定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在法庭审理阶段,本律师积极主张张某对事故受损方作出补偿,并且征得法庭认可,主动缴纳罚金。
法院判决:徐汇法院于2014年4月28日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琴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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