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015年度湖南省(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参考标准
2014-2015年度湖南省(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
赔偿参考标准
(适应于交通事故、雇员受害等)
一、根据湖南统计局发布的2013年3月17日与5月27日公布的统计调查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414元;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372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887元;
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609元。
5、平均工资43893元/年与3658元/月。
6、行业工资情况
农、林、牧、渔业 23441
采矿业 38028
制造业 43707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2512
建筑业 38248
批发和零售业 39237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0498
住宿和餐饮业 30182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4830
金融业 90860
房地产业 4282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5761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8011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9657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5623
教育 41965
卫生和社会工作 55836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0531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37962
二、赔偿项目:
(一)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状况)误工时间:
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的全休时间。出院后仍需休息,不能工作的,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确定出院后的误工时间。受害人构成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司法鉴定)前一天。
收入状况: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诉讼时需要提供工资表证明) 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护理费(护理时间×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时间:
包括住院时间和出院后的护理依赖时间。出院后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收入状况: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诉讼时需要提供工资表证明)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实践就中一般参照误工费计算。
护理人数:
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三)交通费(正式票据为凭)
(四)医疗费(正式票据为凭)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湖南省,省内:30元/人/天,外省:50元/人/天,经济特区:20元/人?天。)
(六)营养费
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一般要求配置国产普通型,根据辅助器具的使用寿命,按照我国人口平均寿命计算,计算到75岁。
(八)残疾赔偿金
(M×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 20年) M指1级伤残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依此类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城镇户口)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户口)标准。
(九)死亡赔偿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 20年)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上年度省统计公报为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 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十一)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精神抚慰金。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精神抚慰金的统一标准,各地法院在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时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一般一个级别为5000-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