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鼓楼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成功减轻判处7个月【附辩护技巧和判决书】
南京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共同犯罪
【鼓楼区刑事案件】
成功辩护从轻处罚
知名南京刑事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案情介绍:
近期知名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庄荣华接案一起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刑事案件,由鼓楼区司法机关承办,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于鼓楼看守所,现已经审理完毕。
本案从犯被告人由庄荣华律师辩护代理,经过三个阶段的全面专业辩护,被告人被成功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如您有疑难复杂刑事案件需寻求专职资深刑事律师代理.
另本案在司法机关用时充分,审查起诉阶段未进行一次退查,对于当事人在羁押方面人性化处理。
辩护核心要点:
1、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会见嫌疑人,在整个刑事案件三个阶段中,共会见主犯被告人多次,仔细研究全面案情,核对控诉证据材料,加强律师对案情的深度了解。
2、律师在法院阶段,多次发表辩护律师意见-恳请法院能够从轻、减轻,并考虑当事人家中实际情况予以综合判定,附会见笔录。
3、律师在法院审理阶段,全面发表辩护意见,从案情、定性、量刑、初犯、认罪悔罪、主观恶意不大、行为良好、等专业庭审辩护意见,最终成功争取量刑,成功争取到有利判决结果。
律师点评:
该案两位被告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侵入、破坏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并且造成了大量网站陷入不能正常运转的瘫痪局面,给国家网站的正常运转以及政府机构的形象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影响,并且为了恢复网站的基本功能和排查危险病毒,造成了国家相应的经济损失。
在整个刑事案件代理过程中,庄荣华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并向检察机关提出律师意见,恳请适用简易程序,并从轻量刑建议。
在审判阶段,庄荣华律师提供了被告人的行为良好证明以及其亲属向国家机关支付的赔偿,以求得法庭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法律规定: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此,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围绕5年有期徒刑判决处罚的刑事案件,最终庄荣华律师成功将其辩护为7个月,几乎接近于最低的有期徒刑。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鼓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伍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XXXXXX。2012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鼓楼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浙江省XXXX。2012年10月24日因涉嫌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鼓楼区看守所。 辩护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已鼓检诉刑诉(201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陈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查院指派检查员王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陈某及辩护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查院指控,2012年10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伍某利用非法手段进入某国家政府网站的后台,上传了“copy.asp”木马程序,获取了该网站的管理员权限,具备了删除、修改、增加功能的条件。之后,伍某将该程序及管理员权限卖给了被告人陈某。2012年10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用上述管理员权限从后台进入该国家政府网站,上传“vote.asp”及“1.asp”木马程序,以达到非法获取他人用户名及密码的目的。 被告人伍某、陈某的上述活动,造成政府网站经济损失人民币16700元。 经报案,2012年10月24日,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归案。2012年10月30日,被告人伍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依法扣留被告人伍某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1个、硬盘1个,扣留被告人陈某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2台、硬盘1个。 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伍某、陈某的供述,证人周某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服务器受损情况说明,服务器恢复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伍某、陈某的户籍证明,案发及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陈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coppy.asp”、“vote.asp”及“1.asp”木马程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程序进行增加,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严重后果,应予依法分别惩处。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伍某、陈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伍某、陈某系初次犯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陈某亲属代为退赔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6700元,故对两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陈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伍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陈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陈某退赔的人民币16700元发还被害单位。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3台、硬盘2个、手机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三年二月十七日
案后分析:
现阶段全国各个城市都对刑事案件严厉打击,本案的结果已经实属不易,在严重刑事案件的3个阶段,专业的刑事律师不仅发挥了自己的辩护水平,同时也凝聚大量的实际处理经验,为日后办理类似案件辩护提供更多扎实的办案技巧。庄荣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已经办理大量刑事案件,对于证据的分析和庭审的把握、辩护的方案都有特殊的经验。
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主犯被庄荣华律师成功辩护,核心的关键在于用最专业角度的律师意见,用最全面的量刑律师意见争取变更罪名、从轻、减轻处罚,上述案件均能反应本站刑事辩护律师尽职的表现以及高超的辩护技能,如您有疑难复杂刑事案件需寻求专职资深刑事律师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