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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进公园,安全谁负责?
发布日期:2014-05-25    作者:聂晓东律师
免费进公园,安全谁负责?      随着政府加大对公众服务的力度和范围,各地不少公园纷纷向公众免费开放,市民不必再因门票对公园望而却步,此举深受广大群众的好评。但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涌进公园,免费公园的安全问题又多了起来。最近,一起发生在郴州市北湖公园的游客溺水事件引起争议:免费进公园,安全谁担责?
  母女公园身亡家属索赔
  1月6日上午,郴州市北湖公园游船工作人员在北湖游船码头发现两具浮尸。死者系桂阳县35岁女子史某和其年仅4岁半的女儿。案发后,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对该案作出了两受害者系溺水身亡的鉴定结论。此后,受害者亲属与北湖公园就责任问题各执一词。
  记者接到史家人投诉后,到郴州进行了采访。史家人说,1月5日下午,史某与家人通电话说要到北湖公园去划船游玩,后来电话就一直联系不上。直到第二天,家人从当地新闻中才得知母女俩已身遭不幸。史家人认为,母女俩的尸体出现在两艘游船间,肯定是在划船时落水身亡,而北湖公园游船工作人员未加以及时施救。退一步讲,史某母女未划船消费,系失足溺水身亡,公园方也有责任。公园作为为市民提供游玩的场所,应对游人的安全负责,要完善安全设施,设立警示标志,定时巡查,发现危险及时施救。同时,史家人指责公园湖边的栅栏有的地方残缺,还有一大段干脆就未安装任何防护栏。
  公园叫屈:此事不应由公园买单
  北湖公园的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公安局城区监控资料显示,1月5日17时46分,史某母女进了公园,但两人并未进入游船区消费。同时,北湖公园湖区防护措施符合标准,公园在管理上不存在漏洞和过错。至于史家人诉称有一段湖没有安装栅栏,管理处认为,公园是一个园林式的休闲场所,湖边没有全部安装防护栏,是为了满足游客“亲水”的需要,同时也符合传统的审美观点。公园为了游人的安全,已经设置了醒目的警示标志,公园理应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公园免费开放后,市民游客众多,属纯公益休闲公园,无门票收入,因而无力对溺水者进行人道主义救助。
  北湖公园这名负责人向记者诉苦说,该公园有400多亩,其中有200亩水面。只有27名工作人员,要负责全园的绿化、保洁、安全保卫等工作,工作人员三班倒。负责保卫工作的人员只能做到巡查,并不能做到全方位蹲守某一处。而且现在园内也没有多角度地安装监控设施,不可能做到随时、全面了解园区内所发生的所有情况。她呼吁政府能将公园纳入社区化管理,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保障园区的安全。
  双方各执一词,史家人为痛失亲人悲愤不已,公园方也因此被弄得焦头烂额。后来,为了平息此事,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由公园方一次性给付史家人7.7万元。
  律师观点:
  公园出事故责任划分有依据
  公益性公园作为一项惠民工程,正受到各地政府的推崇,全国各地的公益性公园近年来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益性公园因具有开放性和无偿性,在给广大民众送去便利和实惠的同时,也给公园的管理和安全保障带来了隐患。由此引出一个令人关心的问题:免费公园因安全引起的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问题如何进行法律界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公益性公园不能因其具有开放性和免费性,就可以免除责任,公益性公园的安全责任,仍然由公园的管理者承担。但是,公益性公园因具有开放性和免费性,它与游客之间不存在服务合同,与营利性公园性质不同,不需要承担合同履约责任,只承担自身设施的安全保障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因自身设施和规划存在缺陷,以及对这些设施未尽合理的管理义务,并由此引发安全事故,公益公园才需承担责任。
  因此,公益公园推出后,应加强全民教育,提高民众文明素养和安全意识,遵守公德、纪律、法规及公益公园的游园规定,文明游园。同时,公共设施的管理者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保证公益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并及时检修维护,对于有一定危险性的公共设施,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来自:湖南日报;作者:欧金玉、史学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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