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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量刑
发布日期:2014-05-25    作者:110网律师
               犯罪中止的量刑—马秀枝故意杀人案
关键词:犯罪行为实施终了损害结果犯罪中止减轻处罚
【案由】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项城市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3821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秀枝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年刑事专辑(总第47辑)
裁判规则:
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了死亡结果的发生,属犯罪中止,但是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依法应减轻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为报复与其一直有夙怨的被害人,将一包毒鼠强放入被害人的水壶内。因被告人悔悟,即与其夫到被害人家说明情况,但被害人没有引起重视。嗣后,被害人吃了用该壶内的水做的饭而中毒,经抢救脱险。
争议要点1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裁判理由:
被告人是出于报复被害人,故意将鼠药投放在被害人厨房内的水壶里,其行为危害的是特定人的生命与健康,不足以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危害,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其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了死亡结果的发生,属犯罪中止。由于其行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一百一十四条(2001年修正)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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