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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
发布日期:2014-05-25    作者:110网律师
                  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卜凡斌故意杀人上诉案
关键词:故意杀人主观要件间接故意明知放任
【案由】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7)津髙刑一终字第31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7320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卜凡斌(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8年刑事审判案例卷裁判规则:
因纠纷用刀捅被害人的要害部位,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却放任此危害结果的发生,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应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与被害人在喝酒过程中发生争吵。后两人先后走到饭店门口,上诉人从停在饭店门口处自已的出租车内拿出一把刀,朝被害人胸部、腹部捅刺
两刀,将被害人捅伤。被害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争议要点:
对上诉人主观状态应如何认定。
裁判理由:
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根据上诉人卜凡斌供述,是在饭店门外的台阶上捅的被害人第一刀,此时其在台阶下方,被害人位于上方。根据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此刀捅在了胸部剑突处,说明卜凡斌捅人时抬高了手臂,而不是顺手捅在腹部,足以反映当时其主观上积极追求致害对方的故意,其作为成年人,其应当知道用刀捅刺人体胸、腹等要害部位,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却放任此危害结果的发生,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杀害被害人的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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