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案情
洪某,原某市公安局局长。经查,在任职期间,洪利用职务之便,亲自或指使工作人员为市物资局汽车贸易中心等批准走私汽车入户,先后收受上述单位及其他人员的贿赂,计有人民币28万余元、港币63万元。此外,案发后,检察机关查获洪某的财产共计为港币15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洪本人不能说明该款项的来源。
结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其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经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行为。本罪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认定标准为30万元以上)。本罪的行为内容是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即行为人没有证据证实其差额部分属于合法收入,也包括据不说明财产的来源。
本案中,洪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主观上,洪能认识到自己有义务说明其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而且明知该不说明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却追求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是直接故意;客观上,洪的财产明显超过了其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在公诉机关责令其说明来源时,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侵犯了职务廉洁性。因此,洪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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