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周红山律师:基地征收政策不明确 征收补偿款依据公平原则分割
【案件介绍】
原告刘1和被告刘2系兄弟关系。原告刘1在居住在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房屋中时,在房屋内搭建了一座阁楼,后原告搬出该房另居他处,但阁楼一直保留。被告刘2系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房屋的承租人。2012年12月24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份,根据该协议,被告取得了相应的动迁利益,其中包括“未见证面积补贴80,000元”。现原告以该补贴的取得是因为房屋中所搭建的阁楼,而阁楼为原告所搭建,故要求被告刘2将补贴80,000元支付给原告。
在动迁被告房屋时,依据的动迁政策为《静安区某街坊旧城区改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其以外面积认定和补贴办法》,该办法第二大点规定:1、对公房凭证中无记载的搭建和阁楼一律不计入建筑面积,由房屋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自行拆除。自行拆除有困难的,给予1,000/平方米的工料补贴。补贴费用低于8万元的,按8万元计。无上述搭建或阁楼的公房承租人给予一次性补贴8万元;2、对私有房屋房地产权证内未登记的搭建和阁楼,参照前条规定给予工料补贴。
【法院审判】
上海市某路某弄某号房屋动迁补偿款的取得依据是《静安区某街坊旧城区改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其以外面积认定和补贴办法》,该办法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外面积的补贴作了规定,但由于该规定本身存在先天不足:被征收公有房屋中不管是否存在搭建和阁楼,均有80,000元的补贴,导致第三人在动迁时并不审查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也不明确该补贴适用的具体动迁政策,均给予80,000元的补贴,同时导致了本案原、被告之间为该补贴款的归属产生纠纷而涉讼;审理中,原、被告均根据该办法的部分规定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从而主张自己对80,000元补贴享有所有权,但双方同时也不能排除对方依照该规定对补贴款享有所有权;由于该办法在制定上存在先天性的缺陷,考虑到原、被告均有相应的动迁条款支持其主张,本院在无法引用该动迁办法的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依法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该补贴款的归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某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某甲未见证面积补贴40,000元。
(周红山律师解读:在双方均无法证明对方不享有补贴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令双方各享有份额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