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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2002年将股权质押给B银行(登记于股东名册),2003年,因A公司欠C银行借款,C银行诉讼中将股权査封(现已续封)。若物权法实施后,B
发布日期:2014-05-14    作者:110网律师
A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2002年将股权质押给B银行(登记于股东名册),2003年,因A公司欠C银行借款,C银行诉讼中将股权査封(现已续封)。若物权法实施后,B银行到工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工商局以股权被査封为由拒绝登记。届时,B银行能否诉工商局行政不作为?
解答:根据法律规定,司法查封、冻结行为的效力应当髙于一般的民事行为。仅将所称质押记载于股东名册,类似于质押合同,而不能等同于股权廣押登记。股权质押登记除股东名册要记载以外,还应当由有权机关出具登记证明文件,这才视为登记的公示形式,否则,不能产生公示的法律效力。现在的情况是股权已在另案诉讼中被司法机关查封,那么B银行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办理质押登记,即使办理了,也因股权被司法手段所控制而导致该质押登记无效。在这样的情况下,B银行不能状告工商部门行政不作为,因为工商部门依法不能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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