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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发布日期:2014-05-14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作者:易晖 付平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未成年保护法执法检查,旨在推动相关法律实施,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和条件,也为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提供依据。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虽然不是《未成年保护法》的内容,但却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本文旨在通过阐述未成年人不起诉制度建立的背景,制度的构建以及其存在的价值。

  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草案建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它是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最新体现,顺应了世界法律的发展潮流趋势的法律制度,虽仍需完善和发展,但它对节约大量司法资源,更有效的保护未成年人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立的背景

  在此次新的《刑事诉讼法》出台以前,德国、我国澳门及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都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一)德国的“暂时不予起诉”制度

  上世纪60年代,德国面对犯罪数量大幅增长,犯罪手段和形态日益复杂多样,而司法资源又日显短缺不足以满足整个社会的需求的社会现状,为了解决这种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在刑事诉讼中开始在奉行起诉法定主义的同时兼行起诉便宜主义。

  (二) 台湾地区“缓起诉” 制度

  “缓起诉”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只要被告所犯的罪行是除死刑、无期徒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外的其他罪行就可以适用,没有对犯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具体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期限内遵守或履行特定事项,检察机关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实行“缓起诉”。

  (三)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

  起诉犹豫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年龄和心理状态,犯罪行为性质和危害程度,犯罪情节和犯罪手段以及犯罪后的表现后,依法对一些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作出的暂时不予提起公诉的制度。但是起诉犹豫制度的适用范围是非常狭窄的,检察机关只能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作出起诉犹豫的决定。

  (四)国内立法现状

  在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我国的不起诉类型达到四种,涉及的范围也愈加广泛,建立了相对比较完善的不起诉制度。主要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四种类型。其中,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都是针对“犯罪情节轻微”这种情形而设的,都涉及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同之处在于,相对不起诉的结果只有一个也即不起诉,而附条件不起诉的结果可能有两种,即起诉和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只是一个暂时的决定,是需要在后续阶段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从而作出终局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扩大了检察院的自由裁量权,而且对于解决现阶段社会犯罪数量骤增,犯罪形态日趋复杂多样,司法资源日显短缺的现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我国当前的法制环境及未成年人的犯罪特点

  从我国当前的法制环境看,我国奉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即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和犯罪嫌疑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等灵活运用从轻、从重处罚,减轻、加重处罚等。未成年人由于心理和生理还未发育完全,很容易受到外部诱惑而步入歧途。但也正因为未成年人处在人生观道德观还未完全定型的时期,只要加以适当的引导和调整,还是可以容易的改变过来的。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更应该制定一套特定的制度以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们应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区别对待。附条件不起诉介于诉与不诉之间,其建立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保护而言是十分必要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构建

  面对一些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的刑事案件,诉或者不诉都可能改变其命运。因此检察机关在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严格在法律的框架内按照规定和程序内执行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得以顺利运转必须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决定实行附条件不起诉,确定考验期;2、考察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表现;3、根据考验期内的具体情况,作出终局性决定即起诉或不起诉。由此可知,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后,犯罪嫌疑人最终是被不起诉还是起诉的关键就是考验期内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表现。

  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只有在“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和“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这两种情形下,检察机关才能考虑是否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但是现实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果的评价不能生硬的看它符合哪些法条,应处何罪、何刑。检察机关必须综合考虑犯罪的各个方面,例如犯罪事实(包括被害者的受害程度、犯罪动机、原因、方法、手段等);犯罪者的危险性(包括其性格、年龄、一贯表现和成长环境等)、被害人利益(包括被害者的受害程度等)、犯罪行为和处理结果的社会效果(包括社会对该犯罪的关注度、犯罪对社会的影响等)、犯罪后犯罪嫌疑人的表现(包括其是否主动认罪、是否有毁灭、隐藏证据的行为,是否有争取被害人谅解和主动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行为等)。另外,还应该考虑进入诉讼的经济性、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等,从而最终判断是否有起诉的必要。

  另外,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该在考验期内遵守法律和规定、接受矫治和教育。至于具体的矫正教育措施则没有提及。鉴于缓刑制度同样具有一个类似的考验期的,因此,我们可以参考社区矫正的做法。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人员应包括案件承办的侦查机关、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法定代理人、被不起诉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相关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应由检察机关最终确定。

  在条件成熟时, 在检察机关的指导下可以设立专门的常设考察机构。并且,为了更好的促使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悔过自新并且维护社会秩序,我们可以参照中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规定被考察人员可以以提供无偿服务的方式来进行矫治和教育,还可以参照日德立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遵守一定的规定的同时履行一定的义务的做法。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程序,新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这是我们亟需完善的。参照刑诉中的其他决定程序,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公正公平法制理念,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程序应当包括以下步骤:1、进行初步审查,审查该案能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2、报请该院检察长审查批准;3、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和被害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等进行协商,或者举行听证会,由检察员主持,侦查人员、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及被害人所在社区代表参加,听取各方的意见以最终确定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考验期和应履行或承担的义务;4、将所有案卷材料移送同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5、人民法院审查并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方面的意见,确认是否是自愿接受该附条件不起诉决定。6、制作并送达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                 

  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

  任何一种法律程序的设置,都是对某种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的选择和追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同样也是如此,它作为一种实现法律目的和社会目的的手段和途径,其价值往往也是多元化的。第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刑罚处罚文明化的体现,利用这种方式来进行缓冲的非犯罪,其刑罚模式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和矫正来讲更加科学,体现了刑罚处罚的文明程度;第二,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供了一个可以改过自新的机会和消除犯罪记录的可能,是一项符合法律目的、社会需要的司法救济措施;第三,是在未成年权益保护上向前迈出了很大一步;第四,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刑罚模式使得相当一部分犯罪不必进入诉讼成本高昂的审判环节,在司法资源稀缺和社会需求量大的矛盾情况下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充分体现了司法的效率;第五,完善了我国的不起诉制度,顺应了世界法律发展潮流,是我国法制完善的又一体现;第六,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未成年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对立紧张关系,未成年加害人有机会通过自身积极努力获得受害方的谅解,减少纷争的对抗性,缓和双方矛盾,重新建立起友好关系,促进了社会和谐,成为实现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

  (作者单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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