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盗窃罪定罪量刑的最新规定,盗窃罪判几年?
【点评深圳特区报法治新闻】调换银行卡侄偷婶子钱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马彦通讯员徐庆辉黄义宁)坪山警方近日破获一起银行卡盗窃案,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小偷竟是事主的侄子。
2月17日,蒋女士用银行柜员机取钱,柜员机提示银行卡密码输入错误,蒋女士进银行查询,得知卡内存款被人取走8800元,遂向坑梓派出所报警。银行卡平时放在工厂宿舍的枕头下面,蒋女士从未修改过密码,警方怀疑是熟人作案,调取银行监控录像,发现两名男子有重大嫌疑,嫌疑人是蒋女士侄子蒋某的同事。
民警将嫌疑人宋某和刘某带回派出所调查,二人称受蒋某委托前去取款,警方很快抓获蒋某。经审查,蒋某交代,他经常帮婶子存取款,知道银行卡密码,前几天他用一张废旧银行卡调换了婶子的银行卡,请同事宋某和刘某帮忙取款。目前,蒋某被坪山警方刑事拘留。
【法商衡律师团队新闻点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
2013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15条,于4月4日起施行。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10000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在医院盗窃救命钱,从重处罚
对于盗窃公私财物虽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及其他轻微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于不构成犯罪而确有处罚必要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三、法商衡律师团队林增祥律师点评案件: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蒋某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构成盗窃罪。宋某和刘某因受犯罪嫌疑人蒋某的委托,不知道该张银行卡不属于蒋某而为其取出8800元的行为,因其俩人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不符合法理上的“主客观相一致”的观点,故不构成犯罪。
犯罪嫌疑人蒋某欺骗宋某和刘某,称其是该银行卡的所有权人,宋某和刘某信以为真,前往银行取钱,但这不单独构成欺诈罪,这属于法律上的“牵连犯”,蒋某之所以要实行该欺骗行为,是为了后面取钱的最终目的,故只单独构成盗窃罪。
有网友提出是不是应当构成侵占罪呢?据蒋某交代,他经常帮婶子存取款,知道银行卡密码,数不属于法律上的侵占行为呢?在这里我简单的介绍一下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两者的最大区别就是犯罪行为人有没有合法取得。如果是合法取得而又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就是侵占罪;如果是非法取得,又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构成盗窃罪。在本案中,蒋某用一张作废的银行卡替换了放在婶子枕头下的银行卡,其行为是非法取得又非法占有卡里的钱为目的,故构成盗窃罪。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盗窃银行卡后到柜员机取钱的,应认定为盗窃罪,实际取出的财产数额为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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