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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等联合制定《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发布日期:2014-05-13    作者:聂晓东律师
最高法院等联合制定《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民政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9部门日前联合制定下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以提高人民警察的优抚保障水平,激励人民警察的奉献精神。
  新出台的《办法》分为总则、死亡抚恤、伤残抚恤和优待、附则4章42条,主要参照近些年来国家优抚法规政策的发展变化,结合政法机关优抚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整合了各警种人民警察优抚政策,统一了人民警察优抚待遇,提高了有关抚恤标准,规范了伤亡抚恤办理等程序。
  《办法》明确,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此外,人民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烈士对待。
  根据《办法》,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遗属烈士褒扬金,其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人民警察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和警衔津贴),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中,烈士、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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