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破产法》对抵押权的偎害,假如破产企业资产仅存抵押物,是否应对抵押权人有最低保护,也就是说能否从司法解释的层面对职工权益与抵押权冲突时最大程度的保护抵押
如何理解《破产法》对抵押权的偎害,假如破产企业资产仅存抵押物,是否应对抵押权人有最低保护,也就是说能否从司法解释的层面对职工权益与抵押权冲突时最大程度的保护抵押权人?
解答:《破产法》将企业职工工资、安置费用、税收等列为担保权之前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是从我国现阶段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的需要而设定的。将来法律进一步健全,社会的繁荣富强程度、文明程度大大提髙之后,应将职工工资、安置费用交由社会保障系统予以保护,或者根据职工T作年限,从企业职工保障费用中提存,以避免在企业破产时,又从企业正常用于清偿偾权人的财产份额中分割。同样的道理,国家的税收应采取每年年初预缴制度,应当及时申报破产保护,从此时起不再缴纳税收,也就不存在国家税收优先权的问题。所以,《破产法》中所列优先权范围是权宜之计,从长远看,既不符
合国家经济制度健全的方向,也不符法律制度完善的要求。将来一段时期以后,抵押权应当成为破产企业清偿的第一顺序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