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常见的产权房的分割类型和处理方法
产权房分割的类型由出资购买时间、双方出资比例以及取得产权证的时间决定,条件组合不同则分割时的具体方法都有差别,主要分以下几种:
一、还未取得产权或未完全取得产权的房屋
此种情况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谁所有,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分割该房屋。
二、一方在婚前就已经取得产权证,不管有没有支付全部购房款,房屋产权都应该归该放所有。根据物权原理,该房产为产权人所有,即使在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部分房屋贷款也不影响房屋的归属。此时另一方有权就这部分共同财产支付的购房款要求分割,若付款的一方有证据证明用于付款的财产属个人婚前财产则该部分不宜认定为共同财产。
三、婚后双方出资取得的房屋
产权方面,该房产证上不论是一个人的名字还是两个人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产值方面,按市价计算,不是按购买房屋时的合同计算。
四、婚前双方出资,但婚前办理产权证只有一方名字的房屋
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有出资的,在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产权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手气付款和已归还贷款中属于另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以后,该房屋的房价上涨增值部分也属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也可对此部分财产要求予以分割。
另外关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问题,前几天有一个当事人咨询,他想为已婚的儿子媳妇买一套房子,房屋产权写小两口的名字,但是担心小两口的感情过不了两年就“散伙”离婚而让自己大半辈子的心血付之东流,所以寻求一种既可以让两口子可以安心生活又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的一种平衡点。归根结底,这个问题就是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是否构成对子女的赠与,如果购房时没有明确约定是借款给子女买房或父母和子女共有这套房屋,也没有明确指定只是赠给自己的子女而不包括子女的配偶的,一般推定为对子女和子女配偶双方的赠与。当子女离婚的时候,父母就难以保证自己的财产权利。作为父母一方可以考虑两点建议,一是和子女签订出资协议或以借条的方式表示其借贷的意思表示,二是明确表示该房屋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而不是对子女及其配偶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