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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毁损灭失承租人是否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4-05-13    作者:聂晓东律师


  问:
  我从某旅游公司承租了一辆捷达轿车,租车时约定租金为人民币350元/天,共租2天。我办理手续后当天将车提走。第二天上午,我驾驶该车前往郊区办事,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该车起火燃烧并烧至完全无法使用。后经调查,确定该车起火是由于车内电线老化引起,现旅游公司要我赔偿车辆损失,请问我是否应该予以赔偿?
  答:
  你不用对车辆损失予以赔偿。《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你承租了捷达轿车就对它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现该车虽然毁损灭失了,但并不是由于你保管不善造成的,因此你不用赔偿该车的损失。不仅如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现由于不可归责于你的原因导致了车辆无法按约定用途使用,你不仅不用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某旅游公司减少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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