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私自卖房 丈夫起诉卖房合同无效胜诉
宋女士因与丈夫关系恶化,独自通过中介卖掉房子。其丈夫周先生得知后,将宋女士和买房人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最后法院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012年11月,宋女士通过中介与王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当场出具书面声明,该房屋售出后发生任何纠纷均由宋女士一人承担。此后,王女士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网签。根据法律规定该诉争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其妻子无权私自处置。买房人王女士认为,她与宋女士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而且房屋的相关手续中只有宋女士一人的名字,但是实际情况是,该房产是周先生和宋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法院认为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宋女士出售房屋应告知周先生并取得其同意。
本案的焦点是在本案中,作为无权处分的第三人,法律要对其进行保护只能确定第三人是善意的,但是在本案中买房人王女士经中介告知,已知房屋涉及周先生利益,其不知道周先生是否同意就签约购房,不具备第三人善意购买的条件,故该合同被判决无效。
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意见》第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人赔偿。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