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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4.4
发布日期:2014-05-12    作者:蒋彩侠律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14年4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年4月1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14年4月1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强迫借贷案件法律适用的请示》(粤检发研字〔2014〕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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