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方当事人对配偶的重婚行为
离婚一方当事人对配偶的重婚行为不追究,只是要求处理离婚问题,法院是否准许?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是否应主动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案情简介】:
李某和钱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但是婚后李某发现丈夫钱某经常夜不归宿,两人经常为此吵架。后钱某外出打工,常年不回,李某听说钱某在打工城市又与他人结婚,遂当面质问钱某,钱某对此并无隐瞒,李某看两人感情已走到尽头,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对财产进行分割,但是李某决定对钱某的重婚行为不追究,只请求法院处理离婚问题。
【判决结果】:
支持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并对财产问题进行分割。
【朱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虽然钱某由重婚事实,李某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对方重婚为由申请损害赔偿,但是李某对此并没有主张。《民诉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根据处分原则,钱某可以放弃其申请损害赔偿的权力,根据民事案件不告不理原则,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对配偶的重婚行为不追究,只要求处理离婚问题,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该当事人在离婚诉讼案件中不追究配偶的重婚行为,不影响其事后依据刑事诉讼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自诉案件。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因此可以看出,一夫一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重婚罪侵犯的不仅是重婚行为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也是对法律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的破坏。《刑诉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又证据证明的重婚案件,可以提起自诉。但是该条款也证明,重婚罪是可自诉也可公诉的案件。
民事审理过程中,发现刑事案件,法院原则上要交给公安机关侦查,民事法庭没有审理刑事案件的权力。因此,人民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应主动移送公安部门侦查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刑事案件,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如果不能确认刑事案件所侦查的事实是否会出现民事案件所不能掌握的情况,但可能会对案件最终处理结果产生极大影响的事实,为避免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的矛盾,也应当中止审理。如果能够确认刑事案件正在调查的事实不会影响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责任承担,则无须中止审理。在本案中,原告已经明确表示不追究被告的重婚行为,因此被告是受到刑事的追究是不影响该离婚案件的处理的。因此法院可以继续审理该离婚案件,但是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应主动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对“离婚一方当事人对配偶的重婚行为不追究,只是要求处理离婚问题,法院是否准许?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是否应主动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问题进行了答复,该答复称:“人民法院应准许,但不影响当事人事后依据刑事诉讼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应主动移送公安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