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阶段-对已逮捕未成年人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是否还能变更强制措施?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如何开展审查?普陀区检察院按照新刑诉法的要求,对一名因涉嫌抢劫罪被批准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案情:1月12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张某(15岁)伙同他人经预谋携刀在本市铜川路拦下一辆电动三轮车,谎称去同普路。在司机将张某等2人送至同普路后,张某持刀对司机进行威胁、殴打,劫得其腰包一只(内有现金379元),2人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普陀区检察院未检科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伙同他人持刀抢劫,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另外,张某的父母在其幼时离异,现均去向不明,张某本人已从就读学校退学,从家庭及学校两方面看均不具备监管条件,遂对张某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张某被逮捕后,普陀区检察院未检科对其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跟踪审查。据驻看守所检察室反映,张某在监内表现良好。通过进一步调查,了解到李某的姑父平时对其较为关心、照顾,双方有一定沟通,其姑父表示愿意代替父母作为保证人对张某实施监管。同时,检察官对张某审讯时充分掌握其思想状况,合适成年人及法律援助律师分别进行安抚、疏导和法制教育,促使其真诚悔过。经与被害人多次沟通,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由张某的姑父向被害人代为作出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经过多方面的努力,普陀区检察院最终认为张某具备采取非羁押措施条件,决定将逮捕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相关法律:
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