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集体土地所有权
发布日期:2014-05-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集体土地所有权是由各个独立的集体组织享有的,对其所有的土地的独占性支配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以及宅基地、自留地。
(2)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即享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有以下三类:
A、村农民集体。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具体地对土地进行经营、管理;
B、如果村范围内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
C、土地如果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