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与自书遗嘱并存,哪个有效?
【案例】
赵老先生与妻子经过商量,决定将名下的财产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分给子女,以免在百年之后子女们会因为遗产而闹纠纷。2010年,赵老先生和妻子在公证处办理了公证遗嘱。2013年,其大儿子因车祸受伤留下了后遗症,二老决定将财产多分给大儿子一些,于是又拟定了一份新的遗嘱。那么,赵老先生和妻子先后立下的两份遗嘱,哪份具有法律效力?
【朱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在我国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如果没有公证遗嘱,则在数份遗嘱中,被继承人最后所立遗嘱有效。
本案中,赵老先生和妻子先后立了两份遗嘱,一份是公证遗嘱,一份是自书遗嘱。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但在公证遗嘱未撤销的情况下,公证遗嘱效力最高。虽然二老重新订立了遗嘱,但是因为没有对公证遗嘱予以撤销,所以,2013年重新订立的遗嘱不能对抗2010年的公证遗嘱,即2013年的遗嘱属于无效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