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老汉到了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干了20多年,用人单位从来没给他上过社会保险,理由是他只是本单位的勤杂工。因为没上社保,刘老汉现已“老无所依”。他经咨询得知,补缴社保已不可能,遂咨询该怎么办?
回答:
刘老汉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再举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保费已不可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1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刘老汉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
《社会保险法》第15条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无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导致职工个人的养老金损失,应从职工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考量确定。
实践中,法院一般采用劳动者所在地区上一年度退休人员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结合地区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确定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计算办法。劳动者按月主张的,一般判决以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支付。劳动者一次性主张的,一般参考当前地区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以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寿命标准为月基数一次性计算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