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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职工支付工资时应否提供清单?
发布日期:2014-05-07    作者:聂晓东律师
问:我是某机械公司职工。近年来,我公司在向职工发放工资过程中,经常出现各种名义的扣减款或捐款,导致大家的极大不满。我们要求公司向我们提供工资清单时,公司财务人员竟说,在总工资单上签字领工资是单位的一惯做法,从来没有向职工个人提供过清单,并且法律也未作过要求。不知道公司财务人员的这一说法是否正确,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答:来信资询的情况涉及职工要求提供工资清单是否存在法律依据这一问题。工资支付是指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使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转变成实际所有工资的过程,其中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工资支付是劳动者使法律赋予的劳动报酬成为现实的重要环节,也是劳动者实际支配和处分工资的前提,因此,无论国际法还是国内法都对其作了相应的规则要求。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从来信情况看,你们要求公司提供工资清单完全有法律依据,如公司仍不予理采,你们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在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还可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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