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抵押权,而要求债务人以抵押财产之外的财产清偿债权?
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能否不行使抵押权,而要求债务人以抵押财产之外的财产清偿债权?
.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能否不行使抵押权,而要求债务人以抵押财产之外的财产清偿债权?
解答:在债务人提供抵押财产且到期不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是否可以不行使抵押权,而要求债务人以抵押财产之外的财产淸偿债权,对此《物权法》和《担保法》均未作出明确规定。《物权法》第198条规定,“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3条规定,“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低于抵押权设定时约定价值的,应当按照抵押物实现的价值进行淸偿。不足清偿的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似乎这两个法条强调的是抵押财产先折价,然后由债务人清偿不足部分。但认真思考,《物权法》第198条的规定并未为抵押权人选择权的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3条也只是为了解决抵押财产价值的计算时间问题而作出的规定。因此,抵押权只是意味着抵押权人对特定的抵押财产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同时也是债权人,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淸偿债务,债务人无权以抵押权人有物上担保权利而拒绝履行债务。史尚宽先生在论述这个问题时也认为,“负人的责任的
①曹士兵:(中国担保诸问题的解决与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51~255页;黄松有主编:<</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584-586
债务人,不得以抵押债权人应先就抵押物受淸偿为抗辩。”①因此,在《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未明文规定抵押权人无选择权的情况下,可以承认抵押权人在对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之前,可以债权人的身份对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先为淸偿要求,债权人受淸偿后,抵押权消灭,抵押财产成为债务人可以用来淸偿其他债务的财产,这样有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