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14-05-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监护:
监护人将监护责任委托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被委托人有过错的。
2.合伙:
1)合伙人合伙的债务。
2)合伙人退伙,对其在合伙期间的债务。
3)入伙人对合伙的债务。
(有限合伙除外)
3.联营:
合伙型联营企业对外的债务。
4.代理:
1)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对第三人。
2)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后向代理人追尝,委托代理人有过错的。
3)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给本人造成损害的。
4)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5)代理人知道代理行为违法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违法而不反对的。
5.共有:
共有人对共有物对外的债务及造成的损失。
6.侵权:
1)二人以上共同侵权的。
2)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
7.婚姻:
1)夫妻离婚后或一方死亡的,对共同债务的承担。
2)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对他人的损害。
8.担保:
1)连带保证人对债权人。
2)第三人提供的抵押与保证人对债权人。
3)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
9.合同:
1)建设工程合同总承包人与分包人。
2)委托合同中多个受托共同处理委托事物。
3)单式联运合同中的承运人。
4)多个承揽人对定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