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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14-05-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监护:

监护人将监护责任委托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被委托人有过错的。

2.合伙:

1)合伙人合伙的债务。

2)合伙人退伙,对其在合伙期间的债务。

3)入伙人对合伙的债务。

(有限合伙除外)

3.联营:

合伙型联营企业对外的债务。

4.代理:

1)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对第三人。

2)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由本人承担后向代理人追尝,委托代理人有过错的。

3)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给本人造成损害的。

4)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5)代理人知道代理行为违法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违法而不反对的。

5.共有:

共有人对共有物对外的债务及造成的损失。

6.侵权:

1)二人以上共同侵权的。

2)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

7.婚姻:

1)夫妻离婚后或一方死亡的,对共同债务的承担。

2)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对他人的损害。

8.担保:

1)连带保证人对债权人。

2)第三人提供的抵押与保证人对债权人。

3)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

9.合同:

1)建设工程合同总承包人与分包人。

2)委托合同中多个受托共同处理委托事物。

3)单式联运合同中的承运人。

4)多个承揽人对定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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