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雇主对受雇人员的职务外活动所受的损失该否承担赔偿责任?
问:
我开了一家酒店并雇佣了几个服务员。一个月前,有一个服务员利用中间休息时间擅自到学校去接孩子,路上不小心被车刮了一下,花去了3000多元的医药费。由于找不到肇事车索赔,于是这名服务员以雇佣关系的存在要求酒店来赔偿。请问:作为雇主对受雇人员的职务外活动所受的损失该否承担赔偿责任?
答:
对你的问题简要回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一般而言,雇佣关系的存在与否主要参考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双方有无雇佣合同(口头的或书面的);二是雇员有无报酬;三是雇员有无提供劳务;四是雇员是否受雇主的监督。其中最重要的是后两项内容,它决定着事实上雇佣关系的存在与否。在能够明确认定双方存在合法的雇佣关系的前提下,必须明确的是:雇员致人损害或遭受人身损害,只要属于履行雇员职务及行为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即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与雇主指示办理的事件要求相一致,应当认为是属于从事雇佣活动的范围。由于雇员的行为代表了雇主的意志,因此不论雇员有无过错,雇主依法都有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如果雇员在受雇期间,超越职责行为,与履行其职务及行为和履行职务无内在联系的,则依法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雇员由此遭受的人身损害则不能要求雇主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