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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银行汇款交易记录无借条能否胜诉
发布日期:2014-05-04    作者:110网律师
仅有银行汇款交易记录无借条能否胜诉
 
当今社会,经济交往频繁,民间借贷纠纷多发,往往有一些当事人过来咨询,仅有银行汇款交易记录无借条能否胜诉?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陈亮律师认为,对此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除了要证实汇款记录外,关键要证明该笔钱款的性质是借款,至于证明钱款是借款的证据,可以是借条,也可以是其它证据。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作为原告,应当提供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其已履行付款行为等证明借贷事实的主要证据。
 
有些案件原告虽提供了银行交易记录,但仅能证明被告收到了款项,客观上起到“收条”的作用。单凭该收款凭证,原被告之间可能存在下列法律关系,如:(1)可能是原告向被告归还所借的款项;(2)可能是原告的投资款(如投资股票);(3)可能是双方存在某种交易事实原告的付款;(4)可能是被告向原告诉的借款;(5)可能是原告赠与被告的款项;(6)可能是原告的错误付款等等,不一而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可见,按“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应当就存在借贷合意并生效提供证据,该证明责任在于原告。只有当原告举出的证据达到的一定的证明程度,举证责任才转移给被告,被告才负有举出反证反驳原告主张的证明责任。如果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原告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作为被告,没有“证明该笔借款不是借款”的义务,其只要对该笔款项的用途加以合理抗辩即完成举证责任。那种认为应由被告举证否认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的观点,是不符合证据规则的。
 
律师提醒
现实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发生借贷关系是很正常的。由于借贷双方关系亲密,出借人碍于情面,往往不好意思向借款人索要书面借据。一旦关系闹僵,借款人往往不守信用,拒不归还借款。此类事情屡有发生。由于缺乏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有力证据,出借人难以在法律上获得胜诉。故而,律师奉劝债主们一句:还是“先小人后君子”的好,向别人提供借款时,千万别忘了索取“借据”。如果民间借贷金额较大,最好委托专业律师起草借款合同,完善相关手续,避免后续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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