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规定,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司法解释对“一方生活困难”定义为“依靠个人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和“离婚后没有住处”。
这条虽体现对弱者关怀,但适用对象范围太窄,须特别困难的人才能享受到帮助。中国目前没有离异夫妻扶养费的给付制度,这种生活困难帮助费又是离婚时一次性给付,只能解决离婚时的暂时困难,这对弱者的救济还是很不够的。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有固定标准的,应以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为限。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本人亦无其他收入来源的,属于生活困难。对于生活困难者,另一方应以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帮助,如果以房屋进行帮助,可以是临时居住权、长期居住权、所有权等形式。将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规定为属于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的生活困难的情况,依法可以对其进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