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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听证阶段能否由申请执行人以不安抗辩权请求法院提前进入执行
发布日期:2014-05-01    作者:110网律师
人民法院在受理借款仲裁案执行程序时,能否在执行听证阶段,由申请执行人以不安抗辩权请求法院将原仲裁约定的还款时间提前进入执行? 解答:一般地说,在仲裁阶段,即应提出保全申请,以确保标的物的安全。而迸人执行程序后,主要是将标的物的价值予以实现,以切实保护权利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会存在突击变现其优质资产的嫌疑,稍有疏忽,便可能给权利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对此,权利人、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固定标的物,提存标的物的价值,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对于已经存在较大风险的标的物,可能被转移、灭失的,或者季节性较强的标的物,要抓紧时间予以处置,不要造成新的更大的损失。故而,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提前进人实体执行环节,及时实现债权人的执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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