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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区分侵占与盗窃的区别,避免冤案错案
发布日期:2014-04-30    作者:110网律师
正确区分侵占与盗窃的区别,避免冤案错案
【谢钻律师成功案例】
    案由:盗窃罪((2013)钦南刑字第142号)
    案情简介:被告黄某某以钦州市钦南区某木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害单位广西某丰产林有限公司签订了营林工程承揽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广西某丰产林有限公司将位于大番坡镇某一林场伐区的578亩林地承包给黄某某砍伐,黄某某负责整个伐区的管理工作,并雇请陈某、吴某某协助管理。被告人黄某某指使陈某、吴某某将伐区内桉树木才私自运输到那丽镇某木材加工厂出售并从中牟利。2013122日,钦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上述三被告涉嫌犯盗窃罪批捕,次日由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陈某家属委托谢钻律师为陈某辩护,法院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已审理终结。
   主要争议焦点:被告黄某某、陈某、吴某某的行为属于侵占还是盗窃?
   律师辩护工作要点:陈某家属在侦查阶段就委托律师介入案件,律师会见了陈某之后,马上分析出陈某等人的行为属于侵占行为,不是盗窃,于是书面向侦查机关提出以上辩护意见,但侦查机关没有采纳,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也没有采纳律师的意见,直到审批阶段,法院终于采纳了律师的正确意见,避免了一宗冤案。
   判决结果:钦南区法院裁定黄某某、陈某、吴某某的行为属于侵占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终止审理本案,黄某某、陈某、吴某某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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