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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洋老板”欲潜逃出境 诉前保全保住20万工资
发布日期:2014-04-30    作者:孙心远律师
法院审结了一起中方职工在外商老板潜逃之前,申请法院诉前保全,进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案件。
2002年11月,小刘进入一家韩国外商独资公司工作。2003年4月,双方签订书面工作合同,约定了合同期和报酬及结算方式。在小刘工作期间,公司虽然给付小刘一定的工资,但从双方签订的工作合同和落款为韩商老板姓名的欠条看,韩商老板共欠小刘207880元,小刘多次催要,一直被拒付。
2008年年底,小刘听闻老板欲潜逃回国,立即来到东港区法院,以所在单位的韩国老板拖欠他20余万元工资,且欲潜逃出境为由,要求对所在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法院依法对这家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3天后,韩商老板潜逃出境,于是小刘诉至法院,并提交了韩商老板签名的工资欠条。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结合外商在国内有效法律文书上的签名,确定欠条上的签名确属外商老板本人所签,法院依法判决该欠条有效,外商老板拖欠小刘工资款20余万元属实,外商应负支付义务。判决生效后,小刘从银行保全的款项中获得了被拖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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